离婚时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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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

大部分医院是没有做DNA亲子鉴定的,但是当地的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点击获取当地中心地址电话

一、离婚时可以做亲子鉴定吗

离婚可以要求亲子鉴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是离婚当事人在提起离婚协商时向法院提出的一种附随的鉴定申请。

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经法院同意受理后,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进行鉴定;若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并且,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

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二、离婚时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现在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是通过对亲子间的遗传物质进行分析,来确定亲子关系的一项科学检测技术。它可以通过比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DNA序列,判断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主要应用于亲子关系确认、亲属关系鉴定、亲子继承权确认等方面。

在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也经常被提及。离婚时,父母可能产生争议,对孩子的生物亲子关系产生怀疑。此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力提出亲子鉴定请求,以明确孩子的生物亲子关系。因为离婚后的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都与亲子关系息息相关,所以亲子鉴定在离婚案件中有重要的意义。

离婚案件中的亲子鉴定程序: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亲子鉴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提出申请:

任何一方都可以在离婚协商中提出亲子鉴定申请。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对方对亲子关系的质疑、其他证据等。

2、法院调查:

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据支持。法院可能会要求双方提供血型、身份证明、孩子的证明等材料。

3、亲子鉴定:

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亲子鉴定,会通知当事人前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机构会采集当事人的DNA样本,进行基因分析,并得出鉴定结果。

4、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会出具亲子鉴定报告,并将报告给法院。法院会根据鉴定结果,对离婚案件做出相关判决。

在离婚案件中申请亲子鉴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法院裁决:

法院会根据亲子鉴定结果来裁决离婚案件,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配等问题。所以,亲子鉴定结果对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有重要影响。

2、合法性:

亲子鉴定需要在合法的鉴定机构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可靠性。选择正规、专注的基因检测机构非常重要。

3、隐私保护:

亲子鉴定涉及到个人隐私,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鉴定机构应严格保密个人信息和鉴定结果,确保信息安全。

结论:

离婚案件中可以申请亲子鉴定,以明确孩子的生物亲子关系。亲子鉴定的程序一般包括提出申请、法院调查、亲子鉴定和鉴定结果等步骤。在申请亲子鉴定时,需要注意法院裁决、合法性和隐私保护等问题。选择正规的基因检测机构,如鉴定头条,可以保证亲子鉴定的专注性和可靠性。

三、离婚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现在

离婚后可以申请亲子鉴定吗?这是一个常见的保险疑问,答案是肯定的不存在。离婚后一方可以通过途径申请亲子鉴定,以确定孩子的人民法院生物亲。

为什么会有离婚后申请亲子鉴定的另一方需求?

离婚是一痛苦的提出经历,而亲子关系的但是确定是离婚期间的同意一个关键疑问。在部分离婚案件中,亲可能对孩子的夫妻亲子关系产生怀疑。 他们也许会选择申请亲子鉴定,以保证孩子的咨询生物亲的不同身份。

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途径

在国内,申请亲子鉴定的个人途径主要有两条:一是自愿鉴定,二是隐私鉴定。

自愿鉴定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通过亲子鉴定机构实施鉴定。这类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相互协商,选择一个认可的可以做亲子鉴定机构,自费实施鉴定。假如鉴定结果证实孩子的方面生物亲身份,则亲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得到确认。假如鉴定结果否定了孩子的不存在生物亲身份,则也许会产生亲子关系解除的结果。

隐私鉴定是由法院介入,并由法院选派隐私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在离婚协商中,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亲子鉴定申请。法院会依法组织鉴定,对孩子和当事人实施采样,并将样本送至鉴定机构实施鉴定。鉴定结果将作为离婚案件的关键证据,对判决产生关键作用。

值得留意的请求是,申请亲子鉴定必须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不能无端地损害对方的起诉合法权益。当事人应提供部分可以证明本人怀疑亲子关系的证据,如对方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等。法院将在评估申请合理性后决定是不是支持申请。

离婚后申请亲子鉴定的意义

离婚后申请亲子鉴定对双方当事人和孩子都有关键意义。对那些怀疑孩子亲子关系的相反亲而言,鉴定的拒绝结果可以帮助他们解开心中的疑惑,重新对未来实施规划。对孩子而言,鉴定结果可以确定本人的有权亲生亲,为将来的身份认同和家庭关系建立提供指导。

离婚后可以申请亲子鉴定,无论是自愿鉴定还是隐私鉴定,都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性依据。鉴定结果对离婚案件的予以判决产生关键作用,对双方当事人和孩子而言都具有关键意义。申请亲子鉴定应重考虑,以免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离了婚好不好做亲子鉴定

当事人一方否认亲子关系但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时,人民法院能否以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为由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裁判者说”栏目近日通过一宗案例表明:离婚协商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在该案中,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婚后生育一女。2021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协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离婚,但以女儿非其亲生为由申请亲子鉴定,并要求原告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10万元。原告拒绝做亲子鉴定。

广东省汕头潮阳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被告主张孩子非其亲生但未能进一步证据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依法不予认定。遂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如何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亲子鉴定问题?汕头潮阳人民法院法官姚静云表示,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却对当事人的生活影响深远,这就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又要传递隐私温度,以努力解决好双方矛盾、使案件各方当事人有更好的将来为审理目的,注重裁判效果的影响。“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亲子鉴定的,我们应本着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意思表达,又要注意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防止矛盾激化。委托亲子鉴定必须以申请人自愿为前提,且须征得更密切关系人的同意方可启动。一方当事人申请亲子鉴定的主张被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就此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应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

法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离婚协商中,亲子鉴定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但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法典隐私解释的规定,申请鉴定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没有必要证据支持时,不能仅凭亲子鉴定申请被另一方拒绝而认定亲子关系不存在,而应当综合考虑双方的证据予以判定。本案的处理,充分彰显了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特别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维护亲子关系这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具有积极意义。

五、离婚协商中能否申请亲子鉴定

在新冠肺炎疫情时期到来的第110个“三八”妇女节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三八”节。许许多多的女同胞为了打赢这场防疫阻击战,不分昼夜地坚守在岗位上,向社会展示了妇女的“半边天”作用,展现了新时代妇女的风采。今年是反家暴法实施四周年,因疫情情况不能好好享受节日的妇女同胞可以借由这个时机,学习与妇女权益相关的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在,让我们一起走进妇女维权知识200问之婚姻家庭关系篇。

1、我国的婚姻制度是什么?

答:成之嘉人民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平等的婚姻制度。

2、对双方的结婚年龄有规定吗?

答:第六条有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结婚是否必须要办理结婚登记?

答:结婚的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政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只有办理登记领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在上才会受保护。

4、结婚登记需要带上哪些证件?

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双方须带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户口本原件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策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结婚。

5、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能受到的有效保护吗?

答: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再次明确:结婚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关系,将无法受到的有效保护。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的有效保护。

6、哪些情形是禁止结婚的?

答:根据我国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7、出现哪些情形可确认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答: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8、什么样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答: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9、男方或女方受到胁迫结婚该怎么办?

答: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0、自愿协议离婚需要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11、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离婚?

答: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等材料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

12、返还婚前彩礼的情形有哪些规定?

答: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成之嘉人民〉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3、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吗?

答:协商离婚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存在谁吃亏的说法。

14、离婚无过错方可要求有过错一方损害赔偿吗?

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5、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帮助吗?

答: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6、精神病人离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因配偶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的,应准予离婚。对精神病引起的离婚,无论是什么情况,都应首先解决好精神病病人的监护人、生活起居、治疗等问题后,方准予离婚,绝不能因离婚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17、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8、配偶要求离婚有哪些规定?

答: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同意,但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9、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

答: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0、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

答:我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1、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

答: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约束力。

22、非法同居及所生子女纠纷如何解决?

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隐私协商来解决。

23、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如何分?

答: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4、婚前购房由父母出资,出资款是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答: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5、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款,离婚时房产归谁?

答: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6、婚后住公婆的房,离婚时有份分房产吗?

答:没有份,公婆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7、遗嘱继承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8、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分割吗?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如果有上述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9、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答:个人财产在双方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常见孳息有: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

30、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如何分配?

答:如果双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则双方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一方。

31、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第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个人财产。

32、已离婚夫妻财产能再次分割吗?

答:夫妻离婚时,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上述行为的,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协商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3、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34、上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应由个人清偿。在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保护。

35、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偿还?

答: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偿还债务时,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居住房屋。

36、遭遇家庭暴力能否向法院提出离婚协商?

答:可以。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7、因家庭暴力提起离婚协商的,受害人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答: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协商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38、拒绝履行亲子鉴定有什么后果?

答: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与否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39、无隐私行为能力人婚姻权益受侵害怎么办?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如父母可以依照特别程序向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关系后,父母可以作为监护人代理无隐私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协商。

40、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答:隐私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41.2016年广西二孩放开新政策有哪些规定?

答:2016年1月15日,自治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对于二孩政策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策或者城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

(4)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的人民政策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5)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

(6)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7)、法规和自治人民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直辖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策或者城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策或者城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42、二孩政策放开后还有独生子女政策吗?

答: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提倡按政策生育。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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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妇女维权知识200问广西壮族自治妇女联合会编印版

经开妇联提醒广大妇女朋友,如遇家暴或是发现家暴现象,要积极寻求就近妇联组织帮助。可拨打南宁妇联维权电话:0771-5503320、或拨打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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